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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创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周口星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9 11:42:33


周口星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6N6H69A):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创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周口星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西省创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001543.54元及利息(利息以1001543.54元为基数,自202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第一项中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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