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蕾(身份证号:41270********):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用、王蕾、周口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4410元并承担10%的违约责任395441元或者利息,暂计:37998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蕾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