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第三人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3308 号民事判决,一、不得执行豫 P9E017 车辆;二驳回原告张大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0 元,由原告张大春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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