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坤(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郭自明与被告欧阳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即一、被告欧阳坤向原告郭自明支付人民币104258元;二、被告欧阳坤赔偿原告郭自明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利息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