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新光明学校、王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豫162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沈丘县新光明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鑫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沈丘县新光明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鑫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县新光明学校住所地沈丘县交通路路南、王秋平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周营乡奶奶庙村)主办法官: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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