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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8 16:58:03


    本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辖165号批复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破申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沈丘县兴田副食部等人与被申请人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之后本院指定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为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和谐路与尚德路交叉口瑞和花园售楼部,联系人:张华欣毛德林,联系电话:183392700671329090053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1月5日上午9点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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