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范士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范士勇货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7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范士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付国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