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飞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惠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鹏飞货款4056元,并支付原告吴鹏飞赔偿金40560元,以上共计44616元。案件受理费916元,由被告罗惠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