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孝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场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窦孝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场伟货款23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6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被告窦孝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