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郑国:
本院受理原告盛庆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盛庆文各项损失计款48591.24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郑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