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志刚(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窦中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即一、被告涂志刚偿还原告窦中彬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窦中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