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民、程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柯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柯淇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秀云、王友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柯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程秀云、王友民33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书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