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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总结诉邢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19:07:59


邢桂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总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邢桂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总结货款7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5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邢桂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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