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霞(曾用名王兰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兰霞借款1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兰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刘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美荣住所地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