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付良诉刘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9 15:29:47
刘矿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付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付良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久的材料款 4000 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