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3524.07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王朋朋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