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向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李秀云与被告郑向坤离婚;二、婚生子郑傲强由被告郑向坤抚养,原告李秀云向被告郑向坤支付婚生子郑傲强的子女抚养费用39499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郑向坤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范营乡郑营行政村郑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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