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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胜利诉马保山、冷铁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2 09:49:10


马保山、冷铁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胜利货款5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141元,被告马保山负担12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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