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成、杨坤:
本院受理原告贾铁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豫162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伟成、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铁岗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伟成、杨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普花园行政村唐庄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