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松(身份证号码:41270******** ) ;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宏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松、第三人方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宏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6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滞纳金以16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租赁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 年7月10日9893.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