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春、马田:
本院受理原告侯东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燕春、马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东锋货款1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燕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东锋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侯东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6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6376元,由被告李燕春、马田共同负担3254元,由李燕春负担31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