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进功: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谷进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莉莉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谷进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和嘉园公告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世纪豪庭12号楼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