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孝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场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场伟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6400元为本金,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