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执行人赵春峰与被执行人李登峰、田漫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62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询价机构对被执行人李登峰名下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丰产河村产业集聚区泰安东路华丰新天地1号楼3单元108房产一处进行网络询价。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作出的(网询号:476df9c8e213431d9476c9bef801e0b0)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作出的(网询号:jdbdhouse2022061600212号)、阿里资产大数据询价平台作出的(阿里资产网询2022061600454624号)网络询价报告送达你方。估价结果为: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丰产河村产业集聚区泰安东路华丰新天地1号楼3单元108房产一处财产参考总价分别为:430822元、470518元、503016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上述三份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理。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卢法官
联系地址: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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