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丽诉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17:06:25
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艾丽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200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艾丽辅材款 127278元。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江苏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