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你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行初129号行政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1624行初129号行政裁定,指令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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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