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龙行政村兴龙村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刚借款本金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明住所地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龙行政村)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