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桂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被告詹桂军、杨忠臣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詹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被告詹桂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户籍所在地沈丘县付井镇郭岗行政村、付井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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