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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永贵、王喜同与赵华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16:36:11



赵华全(住沈丘县周营镇赵寨行政村赵寨村13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贵、王喜同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2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永贵、王喜同劳动报酬各1500元,合计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华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赵华全住所地沈丘县周营镇赵寨行政村)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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