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卢俊峰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卢俊峰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