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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玉杰诉赵现花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11:03:29



赵现花(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吴某某、婚生女吴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法官:王超宇

联系电话:0394--528829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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