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现花(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吴某某、婚生女吴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法官:王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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