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盛庆文诉张郑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8:01:47


张郑国:

    本院受理原告盛庆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盛庆文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法官 186*****、186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32339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