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郑国:
本院受理原告盛庆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盛庆文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