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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东方诉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8 18:23:37


海霞(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薛东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薛东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2700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706元,利息共计454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海霞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郊乡非农户街777号)

主办法官:王洪安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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