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你公司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行初13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许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