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飞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鹏飞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罗惠珠退还原告所有商品价款405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40560 元,共计44616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目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迎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