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丽办理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金岭世衡广场3幢304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孙绍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