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兰霞与刘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5 10:43:50
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