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攀:
本院受理原告孙诗澜(曾用名孙花)诉被告王梓豪、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梓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诗澜剩余借款本金13400元;二、被告张攀对上述判项一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诗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梓豪负担268元,由原告孙诗澜负担5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外网公布、沈丘县卞路口乡闫楼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