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理赔款33524.07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至暂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1348.04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就请求一和请求二的金额再抵押物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家宝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周营镇大李口行政村大李口村)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