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志刚(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窦中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主办法官:王超宇
联系电话: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