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嘉隆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被告普丽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嘉隆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嘉隆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