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丹、刘希英:
本院在执行高昊琨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 (2020)豫1624执213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一、解除(2019)豫1624财保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刘希英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北段1999号26幢103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50120024-10-1-26-10301~1)的查封。二、将刘希英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北段1999号26幢103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50120024-10-1-26-10301~1)过户至高昊琨(身份证号:41272********)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三、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刘希英,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5061637的房屋抵押登记。);二、(2020)豫1624执213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一、解除(2019)豫1624财保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刘希英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北段1999号48幢2F134室车位一个(合同号为:Y12007999)的查封。 二、将刘希英购买的现登记在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北段1999号48幢2F134室车位一个(不动产权证号:1150120024-10-0-48-2F134~0;合同号为:Y12007999)过户至高昊琨(身份证号:41272********)名下,原不动产权证作废)。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