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保山、冷铁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胜利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8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该笔债权而依法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马保山、冷铁梅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