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庆华诉李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1:58
李广林(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624 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庆华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广林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