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50000元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22年3月7日借款人应还利息478.41元,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2.5条款约定的年利率12%的1.5倍计付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龙王庙行政村晁庄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