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景昌: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景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德龙劳动报酬53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景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外网公布、沈丘县范营乡范菜庄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