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涵芋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刘尧行政村刘尧村、冯营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