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轲轲(住沈丘县范营乡胡冢行政村胡冢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轲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牶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货款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53054.03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滞纳金、非延迟利息、罚息等共计13609.74 元(自2020年2月15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 15.4%计算)以上共计66663.77 元;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滞纳金、非延迟利息、罚息(自 2021年10月15日至原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4.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崔轲轲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