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贾寨行政村贾寨村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