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志强(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周俊平诉你、蒋彩霞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豫162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俊平借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鞠志强偿还的利息5000元应从中扣除);2、被告蒋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周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鞠志强、蒋彩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联系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160
联系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新区
特此通知。